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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国共产党乐平市委员会农村工作部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14 13:21:00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景环字〔201839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中国共产党乐平市委员会农村工作部

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共产党乐平市委员会农村工作部: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要求审批〈中国共产党乐平市委员会农村工作部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文件(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批复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乐平市乐港镇龙溪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8° 57཭.03",东经117°3བ.11",项目占地面积为80.02亩。工程总投资40007.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36万元,占总投资的15.59%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项目将生活垃圾经焚烧炉焚烧后,回收余热发电,焚烧的生活垃圾来源于乐平市城区及周边。拟规划建设2×400t/d机械炉排炉,配2×7.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分期实施。首期建设1×400t/d机械炉排炉,配1×7.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综合厂房、公用设施等一次建成,项目建成后,形成生活垃圾焚烧能力为800t/d,年发电量为8760kWh,供电量7008kWh

()项目批复意见

根据《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以及景德镇市发改委《关于同意核准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批复》(景发改审能源字〔201754号)、乐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乐国土资字〔2018105号)、乐平市建设局《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016)号)、乐平市环保局审查意见(乐环审字〔201819号)、中共乐平市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同意对《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20171114日)、江西省环保厅《关于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审核意见》(2018115日)和我局对项目单位编制的《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众参与报告》中被调查人员的回访情况。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在公示期间无投诉,公众调查无反对意见。在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环保资金投入,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CJJ90-2009)的技术规范,使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应将清洁生产纳入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中,以清洁生产的要求指导生产全过程,采取清洁生产手段,完善生产工艺,提升设备先进水平。

(二)废气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废气主要有垃圾焚烧炉烟气、各料仓储存输送过程产生的废气和垃圾池、垃圾卸料大厅及垃圾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等。应根据废气污染物类别和性质,采取成熟可靠治理工艺,确保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最大限度的减少焚烧炉烟气、粉尘、臭气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焚烧炉烟气经“SNCR+半干法(石灰浆)+干法(石灰干粉)+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排放限值要求,处理后的尾气经180m高烟囱高空排放;消石灰仓、水泥仓、飞灰仓等均设置集气系统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项目垃圾运输车辆采用密闭式,垃圾池、垃圾卸料大厅及渗滤液处理站采取密闭设计,卸料大厅出入口设置空气帘幕,恶臭气体和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厌氧气体(主要含甲烷类气体)经收集后送焚烧炉焚烧。进一步完善焚烧车间密闭、通风设计,厂房内保持负压,抽出的空气引至焚烧炉作助燃空气。

必须对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将垃圾库负压纳入分散控制系统(DCS)监控。

(三)废水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废水主要有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地面及垃圾车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主厂房地面冲洗废水、厂内运输道路冲洗废水、锅炉化水除盐水制备过程中的反冲洗废水和锅炉排污水等废水。项目所接纳的垃圾转运站废水主要有压滤液,车辆及地面的冲洗水以及生活污水。你单位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采取成熟可靠的废水处理工艺,按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零排放来设计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和事故应急池。其中圾渗滤液、垃圾倾卸平台及垃圾车冲洗废水、垃圾转运站压滤液与车辆地面冲洗废水经厂内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标准后,方可回用至冷却塔;焚烧厂区锅炉间地面冲洗水、灰渣运输区冲洗水、烟气净化间冲洗水、污水处理站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等经低浓度污水经厂内低浓度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标准后,方可回用至冷却塔。平时应保持事故应急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处于空载状态。

厂区内渗滤液处理站出口和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站出口要分别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雨水排放口、清净下水排放口同样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应优化平面总体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隔音、减振,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厂内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

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炉渣、飞灰、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等。焚烧炉炉渣外售综合利用;焚烧飞灰属危险废物,须严格参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对飞灰固化的螯合比进行固化,经固化后的单个固化体体积须在1000cm31.6m3范围内,再经鉴别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进场要求后,方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若不符合则要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送本厂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废抹布、废手套等收集后,送焚烧炉焚烧;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设置。

(六)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废气中外排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并满足相应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应分别满足我局和江西省环保厅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SO2控制量为73.86t/aNOX控制量为265.9t/a;废气(有组织)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铅66.5kg/a、镉11.4kg/a、汞11.4kg/a

(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为防止项目物料及废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应按报告书要求,对涉及垃圾存放的各类场所、柴油储罐区、飞灰稳定化车间、危险废物暂存库及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等场所采取防腐防渗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布置地下水监测井,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被污染,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八)环境风险事故防范要求

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责任人,制定岗位培训计划等。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和岗位培训,最大程度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全厂停电时,引风机供电电源切换至事故电源,由事故电源供电并轮流启动引风机,保持垃圾坑负压并将臭气送入烟囱排放,同时在卸料大厅设置若干固定喷头,当负压系统发生事故或设备检修导致臭气泄漏时,将空气净化产品雾化喷入空气中净化空气作用。焚烧炉检修、停炉期间,通过风机将垃圾坑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除臭后须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后排放。

制定有效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应对措施,化“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项目涉及消防、安全等方面事项应报请消防、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消防、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九)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土壤和地下水)定期开展二英、HgPbCd监测。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定期开展比对监测。

(十)施工期环保管理及环境监理要求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将施工期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施工期污染防治责任,并对施工单位施工时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应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

(十一)防护距离要求

根据环评结论,本项目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从项目厂界算起)。根据江西省中旭国土勘测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乐平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项目厂界周边范围的规划建设内容,在本项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项目。

(十二)信息公开要求

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信息公开平台。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公众公开实时监控数据。项目正式运行后应按规定要求,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三、其他环保要求

(一)严格控制入焚烧炉物料和生产工艺参数

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限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进入焚烧炉焚烧。对项目主要辅料(如助燃燃料、石灰、活性炭、飞灰固化/稳定化螯合剂与水泥等)使用情况要计量并做好记录;垃圾焚烧生产作业时,不得擅自改变掺烧常规燃料质量比,要合理控制燃烧过量空气系数及CO浓度,使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控制在5%以内;炉内燃烧温度必须保持在85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同时,要缩短烟气在处理和排放过程中处于300500℃区域的时间,停留时间不超过2s,以减少二英类物质的重新生成;严格落实飞灰的固化和安全填埋场所的环境管理。

(二)合理规划运输线路

垃圾等物料运输必须切实按照报告书中既定路线运输,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和时间,最大程度降低运输对线路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四)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项目投入运营前,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工程竣工投入运营三个月内,必须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六)项目监督管理要求

请乐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至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31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乐平市人民政府,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局有关科室,

市环境监察支队,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3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