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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 浮梁县三龙方建沙石场机制砂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5-07 14:14:00

 

景环字〔2018〕88号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浮梁县三龙方建沙石场机制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浮梁县三龙方建沙石场:

你公司报来的要求审批项目的请示和《浮梁县三龙方建沙石场机制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批复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三龙镇芦田村,用地性质为荒地,属于临时租借,生产场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29°25’57.00”,东经117°7’7.47”。

项目占地面积为13867.11m2,总建筑面积为24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以及杂货间、源砂生产线及机制砂生产线各 1 条。生产工序包括给料、破碎、筛分、洗砂等。项目年处理河砂 90198.8t(含水率约 15%),年产3万t机制砂(含水率约 6%)、4.5万t源砂(含水率约6%)。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

(二)项目批复意见。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局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要求进行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废气主要为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原料和成品堆放场的粉尘、物料装卸运输产生的粉尘。破碎、筛分工序上设置水喷淋设施。原料堆场的原料应用防尘布对其遮盖同时设置喷淋设施。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应进行洒水喷淋。场界四周粉尘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二级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废水主要为洗砂废水、生活污水。洗沙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标准化粪池处理后全部用于周边农田灌溉。雨水经厂区四周设置的雨水沟收集排放。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噪声主要为破碎机、制砂机、筛选机、洗砂机等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风机消声、合理布局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固体废物包括沉淀池中的底泥及生活垃圾。沉淀池的底泥应定期进行清理并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乡镇环卫部门处理。

(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我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氨氮控制量为0.006t/a,COD控制量为0.06t/a。

三、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向我局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三)项目监督管理要求。请浮梁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至浮梁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8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